招投标资料整理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4-08-30政府常见招标及采购方式的特点
招标及采购的常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释义。
1.公开招标是招标方式之一,属于无限制性竞争招标,是招标人通过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一种竞争交易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一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主要差异。
1.供应商榷定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以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不公开的招标方式,不使用公开的公告形式、接受邀请的单位才是合格投标人、投标人数量有限;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除了发布公告外,还可由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作书面推荐,或者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2.文件发放日期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要求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的要求是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要求则是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3.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如果需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若所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会影响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则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若不足1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是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的规定则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4.评审方法不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主要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以及最低评标价法。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则是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以及最终报价,然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选出最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对等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将最终结果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则是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参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即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5.评审侧重不同。公开招标(一般情况下)和竞争性谈判最主要考虑的是“价格因素”。竞争性磋商最主要考虑的则是“综合指标”。在磋商中,供应商可以更明确的理解采购需求,而在最终报价中,采取的也是综合打分的方式,这同样也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一个判断。
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优缺点。
1.公开招标。优点:为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同时招标单位也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和保证工程质量。缺点:投标单位良莠不齐、招标工作量大、时间较长,容易被不负责任的单位抢标。 2.邀请招标。优点: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较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率高;缺点:不利于招标单位获得最优报价,以及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招标单位在选择邀请人前所掌握的信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招标单位很难了解所有承包商的情况,常会忽略一些在技术、报价方面更具竞争力的企业,使招标单位不易获得最合理的报价,有可能找不到最合适的承包商。
3.竞争性谈判。优点:具有法律范围内的灵活性,可以给投标人更多展示自己的企业和产品竞争力的机会,谈判双方都比较主动,在各项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可以达到双赢,可以进一步加深对各家产品的认识、了解和对比,弥补设计的不足,及时地修正谈判文件中遗漏的条款,有利于采购工作不留遗憾和死角,有利于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可以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缺点:无限制的独家谈判,容易造成厂家抬高价格,违反自由竞争精神,助长企业托拉斯垄断价格,阻碍工商业的发展,秘密谈判,容易给参与者或操作人员造成串通舞弊的机会。
4.竞争性磋商。优点:可以根据工程的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购买,可以充分协商明确购买需求,更据生动性、适应性,有效避免恶性低价竞争。缺点:程序灵活不便于规范采购行为,不排除暗箱调高报价和围标现象,可能达不到预期的降低成本、劳务价格和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条件来赢得竞争的优势。
四、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使用条件。
1.公开招标:适用一切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属于竞争招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一是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二是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三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2.邀请招标:满足下述五个条件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3.竞争性谈判:满足下述四个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的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竞争性磋商:满足下述五个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标书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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