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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 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3-04-01
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议审‬通过: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3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议审‬通过:

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政策(实际税负率5%)、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等。以上政策预计每年减负规模达4800多亿元。会议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下面为大家盘点一下具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优惠(新增内容)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新增内容)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新增内容)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优惠内容执行期限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缴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普票),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优惠内容(减半征收)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合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PS: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三、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优惠
优惠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为:25%*20%=5%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四、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创业: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必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五、 个人所得税专区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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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4.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6.最新残保金政策: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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