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3-02-19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内容执行期限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缴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普票),免征增值税;[政策依···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 |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按1%预缴增值税; | |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普票),免征增值税; |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
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 |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合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适用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
PS: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 |
三、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优惠 | |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适用主体:小微企业 | |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 |
四、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 |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必 | |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
五、 其他优惠政策 | |
优惠内容 | 执行期限 |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至2023年12月31日 |
2.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至2023年12月31日 |
3.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 至2023年12月31日 |
4.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 至2025年12月31日 |
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至2030年12月31日 |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