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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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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多交的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

收到本年度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费用

结转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本年利润

收到以前年度退回的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应交所得税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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