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企业类型?
录入编辑:裕丰财税 | 发布时间:2022-05-11如何选择企业类型?
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对一般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实缴的限制;让创业者们拥有自己创业公司的梦想变得触手可及。
对于创业者来讲,如何正确的利用公司法中关于各种类型的公司形式的设置及制度限制变得尤为重要。我们创业者更应当在设立公司前,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形式。希望本文能给我们的创业者提供些许的思路。
一、内资企业市场经营的组织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 (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
4、个体工商户
5、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不同形态之间的优缺点
1、公司制企业的最大优点就是出资人(创业者或股东)承担的有限责任,可以有效的保护个人财富不受牵连。
但是,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时有严格的资本准入原则,且在公司成立之后,还必须保持资本的恒定,不得随意抽逃资本,另外在税收稽核、财务、公司终止等风险均有严格的法律制约。
2、合伙企业和多股东的公司相比,合伙企业的设立没有公司制企业设立的繁琐,且合伙人之间可以用于合作出资的筹码更多,可以更好的吸收创业伙伴。比如管理经验、技术优势、人脉资源、客户订单等等都可以作为软性资源投资,而这些软性投资在设立公司制企业时不好评估入股、难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但是在合伙企业里,却很好解决,只要合伙人之间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是,合伙企业的缺点就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对外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个体工商户和一人制公司之间的组织形态。相比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在市场上有更好的信誉保障;相比于公司制企业而言,设立起点低,管理限制少。但是投资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4、个体工商 户是最小最基本的经济形态了,登记简单,没有严格的管理制约,经营和决策灵活,管理成本低。但是难以在市场中得到认同,特别是大的商品交易和商业谈判场合,且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创业初期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态经营,建立起技术和产品的内核,待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成熟时,再通过设立公司制企业来发展已有的商业模式。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以上仅是简要介绍不同市场组织主体的优缺点,在实际项目和风险评估中,还需结合创业者的行业准入、合作伙伴、融资、资质认定、组织规模、竞争优势等综合因素,来选择切入市场的组织主体类型,并通过完善后续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管理制度、架构设计、内部治理等平衡和规避该类组织主体的法律风险。